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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期不支付中、夜班津贴 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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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4-27 09:05:3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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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保障部门提示:逾期不支付中、夜班津贴 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

 

    新华网天津4月26日电(记者邹兰)根据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,实行早、中、夜工作制的用人单位,应当向中、夜班劳动者支付中、夜班津贴。劳动保障部门提示,逾期不支付中、夜班津贴的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。

    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日前介绍,实行中、夜班津贴补助制度是用人单位对中、夜班职工付出额外劳动的一种补助。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低于标准支付中、夜班津贴的行为,工会组织可以按照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代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改正,也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,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,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;逾期不支付的,还应按照应支付金额50%以上至100%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。

    据悉,实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,也可以通过修改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等形式,确定本企业的中、夜班津贴标准。

    专家强调,根据最低工资制度规定,中、夜班津贴是职工熬夜而比平常额外付出体力精力所得,所以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,也就是说计发最低工资时不能把中、夜班津贴计算在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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